首页 > 政策法规

兴宁区科协“五公开”制度

2017-07-21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务公开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法治科普建设,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度,提升全会政务公开水平和实效,为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结合我协会实际,特建立“五公开”制度如下:

    一、将“五公开”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本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上级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将“五公开”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区委、政府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每年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上级。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南宁市兴宁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7年7月21日





Copyright 2009-2018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承办     联系电话 0771-3290201
[桂ICP备11001242号-1] [国际联网备案号:45010202000009] [网站标识码:4501020001] [桂公网安备 45010202000155号]